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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東小字第115號
原 告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訴訟代理人 蔡淯修
被 告 劉志賢 住臺東縣○○市○○街000號4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分期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萬1,111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陳建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檢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欣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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