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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 解 筆 錄
113年度東小字第124號
原告 余金龍
被告 王克強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東小字第124號給付報酬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上午11時06分,在民事第三法庭和解成立,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易廷
書 記 官 李彥勲
通 譯 翁上恩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余金龍 到
被告王克強 到
本日進行和解及記載事項如下:
法官:勸解兩造讓步
兩造間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13,000元整,並當庭由被告以現金交付原告並經原告點收無訛。
(原告簽名:余金龍)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筆錄經當庭交閱認無訛後始簽名如下: 原 告 余金龍 被 告 王克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簡易庭 書記官 李彥勲 法 官 蔡易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李彥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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