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民事-TTEV,113,東小,51,202404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東小字第51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及000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張慧如
林昶志
被 告 楊明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捌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零柒佰壹拾參元自民國一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連續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連續延滯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收以連續三個月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伍仟捌佰陸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檢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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