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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東小字第6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張嘉霖
被 告 陳家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309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2 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前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以1個月為1期,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0,553元為原告預估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蔡易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95047臺東縣○○市○○路00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彥勲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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