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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 解 筆 錄
原 告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承斌
訴訟代理人 吳信忠
被 告 任刻銘
如上當事人間113年度東簡字第12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於中華民國000年 0月00日下午 3時10分在臺灣臺東地方
法院台東簡易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朱家寬
書 記 官 陳憶萱
通 譯 徐于雯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訴訟代理人 吳信忠
被 告 任刻銘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
法 官
宣示本件和解成立。
兩造間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元。
二、其給付方法為:於民國一一三年八月十五日前給付新臺幣肆仟元,其餘新臺幣陸萬陸仟元自民國一一三年九月十五日起,於每月十五日前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逾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筆錄經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名如下:
原 告
訴訟代理人 吳信忠
被 告 任刻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庭
書 記 官 陳憶萱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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