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民事-TTEV,113,東簡,121,2024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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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東簡字第121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許添棟
被 告 劉姵琦(原名劉昱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上揭規定於簡易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6日以113年度補字第146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030元,該裁定於113年4月30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復有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查,應認其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張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戴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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