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民事-TTEV,113,東簡,20,2024042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東簡字第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昶佑(原名:林昶祐即林欣毅)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何彥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臺東簡易庭於民國113年3月2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0,775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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