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東簡字第5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蘇音一 住○○市○區○○路○段000巷00弄00 號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余慶龍 住屏東縣○○市○○街0○0號 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振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31日本院113年度東簡字第52號第一審之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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