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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東簡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林慧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適用之法律: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二)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僅具狀泛稱:「聲請人之於法律利益之急需:上訴/刑事提告/國賠請求—損害賠償/法官評鑑」等語(見本院卷第5頁)——亦即僅表明其各種得使用之法律救濟途徑,並未敘明其有何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事由,亦未具體敘明需取得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之理由。
況且,聲請人並未於112年9月11日之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見本院111東簡246審理卷第116頁),實難認其有調閱上開言詞辯論期日法庭錄音光碟之必要。
故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簡大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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