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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東重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天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俊男、臺東縣關山地政事務所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核上訴人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7萬1,7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6,9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蔡易廷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彥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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