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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東簡字第一ОО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九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臺東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並請被告攜帶系爭本票原本即影本到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彭添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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