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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東簡字第九一號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六月五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五 日
臺灣台東地方法院台東簡易庭
法 官 黃堯讚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辛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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