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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東簡字第二一八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建發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三月十日下午三時三十五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許瑞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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