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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東簡字第一號
原 告 丙○○○○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許瑞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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