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四年度東簡字第一四九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劉秀真律師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貳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八十三,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被告以新臺幣參拾貳萬伍仟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七日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二十六萬元,及自本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嗣於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九日當庭以言詞擴張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三十九萬元,及自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經核與右開規定無違,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承租原告所有門牌號碼為臺東縣臺東市○○路○段五○八號、五一○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租期自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八日止,約定租金自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日止每月六萬元,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二月二十八日止每月六萬五千元,應按月給付,租期屆滿,即應遷讓房屋。
原告曾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及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一日分別以郵局存證信函通知被告:屆期遷讓房屋,不再續租。
故兩造間就系爭房屋之租賃關係,已因租期滿而消滅,惟被告逾期迄未交還房屋,無權佔用房屋,應賠償原告相當於每月租金額計算之損害金,並應依兩造間房屋租賃契約每月支付原告按房屋租金一倍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則辯以雖與原告訂定房屋租賃契約,且於租期屆滿後至今仍佔用系爭房屋,惟兩造並未合意被告應每月支付按租金一倍計算之違約金,目前無能力給付租金,如將系爭房屋交還原告就無法經營生意等詞,並聲明求為駁回原告之訴。
三、原告主張被告承租原告所有系爭房屋,簽訂房屋租賃契約,約定租金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二月二十八日止每月六萬五千元,應按月給付,原告自租期屆滿日起迄今仍佔用系爭房屋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房屋租賃契約、建物登記謄本、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建物平面圖、存證信函等件影本為證,復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被告未於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八日租期屆滿時,遷讓系爭房屋而無權佔用,受有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利益,致原告受有損害,原告基於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九十四年三、四、五、六月份,每月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六萬五千元,共計二十六萬元,及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為有理由。
四、按兩造租賃契約第六條第二項約定:被告於終止租約日或租賃期滿日不交還房屋,自終止租約日或租賃期滿日之翌日起,被告應支付按房屋租金一倍計算之違約金。
原告主張:依照其對條約之理解及懲罰性違約金之本旨,被告應每月按房屋租金一倍計算給付違約金等語,為被告所否認。
惟按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定有明文。
本件租約雖訂有懲罰性違約金,該違約金之性質以強制債務之履行為目的,確保債權效力所定之強制罰,於債務不履行時,債權人除得請求支付違約金外,並得請求履行債務,或不履行之損害賠償,但系爭房屋每月租金六萬五千元,衡量本件之租金總價、被告承租租期較短,搬遷困難,兩造簽訂租賃契約時未合意「按月」計算違約金等情,以每月六萬五千元作為被告之懲罰性違約金,遠逾被告如按期遷讓,原告可享受之利益,原告請求被告應按月給付違約金,並不相當。
爰依上開情節,酌減違約金至六萬五千元為適當,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六萬五千元懲罰性違約金及依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為有理由,原告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不能准許。
五、從而,原告依據不當得利及租賃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三十二萬五千元,及自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部份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依同法第三百九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為原告預供擔保金額後,得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七十九條。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徐淑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彭添財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