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民事-TTEV,94,東簡,36,2005070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東簡字第三六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高雄分公司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依第七十七之十三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定有明文。
查第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二千七百六十元,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四千一百四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八 日
臺灣台東地方法院台東簡易庭
法 官 李勝琛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八 日
書記官 李啟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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