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民事-TTEV,95,東小,152,2006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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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東小字第152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黃金宦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5月26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肆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率,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八日起,逾期六個月內者,加計百分之十,逾期第六個月者,加計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萬肆仟肆佰參拾伍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莊松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彭添財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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