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民事-TTEV,95,東簡,8,200603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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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東簡字第8號
上 訴 人 乙○○
5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返還占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3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7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徐淑芬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彭添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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