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民事-TTEV,97,東小,336,200808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東小字第336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8、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楊志堅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東小字第336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零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萬貳仟零壹拾陸元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陳義忠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高美枝
附錄: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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