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東小字第346號
原 告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8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主文中關於「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之記載,應更正為「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但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係屬明顯誤繕,業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陳銘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敏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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