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民事-TTEV,97,東小,363,200812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東小字第363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伍佰壹拾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貳萬玖仟零肆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8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俊吉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