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民事-TTEV,97,東小,430,200901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東小字第430號
原 告 臺東縣池上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占有物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如附件所示坐落於臺東縣池上鄉○○段一九三地號、占用面積二十一點五平方公尺之建物,騰空返還予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7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95047臺東市○○路128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俊吉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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