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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東小字第43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東小字第437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捌仟肆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三八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伍萬捌仟肆佰壹拾伍元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0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范乃中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瑞權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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