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民事-TTEV,97,東小,494,2009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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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東小字第49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張良帆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壹仟玖佰參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零伍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95047臺東市○○路128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俊吉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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