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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東小字第51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東小字第513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97年1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柒仟捌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七年十月十一日起三個月,每月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柒仟捌佰伍拾貳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范乃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95047臺東市○○路128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瑞權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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