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民事-TTEV,97,東小,518,200903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東小字第518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98年3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捌仟肆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簡易庭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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