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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東小字第535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98年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壹仟貳佰參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陸仟伍佰伍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萬壹仟貳佰參拾壹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范乃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95047臺東市○○路128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涂曉蓉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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