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民事-TTEV,97,東小,92,200804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東小字第9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陳瑛祺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東小字第92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玖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柒仟壹佰零參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肆萬柒仟玖佰貳拾柒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3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陳義忠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高美枝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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