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民事-TTEV,97,東簡,230,2008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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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東簡字第230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丁○、乙○○及丙○○等人間請求履行和解內容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2 日
簡易庭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莊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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