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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東簡字第245號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97年11月27日本院簡易庭第一審判決(97年度東簡字第245號)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
簡易庭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莊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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