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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東簡字第271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邱聰安律師
被 告 丁○○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己○○
被 告 甲○○
戊○○
丙○○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己○○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本人並應親自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范乃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瑞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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