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民事-TTEV,97,東簡,277,200903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東簡字第277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己○○
丁○○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由己○○、丁○○、丙○○及乙○○為被告,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己○○、丁○○、丙○○及乙○○為原被告戊○○(已於民國98年1月14 日死亡)之繼承人乙情,業據原告提出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經本院發函通知後,被告己○○、丁○○、丙○○及乙○○均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上開法律規定,職權裁定由被告己○○、丁○○、丙○○及乙○○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另本件業經原告撤回起訴,並已送達撤回書狀予被告;苟被告於10日內未提出異議,即視為同意撤回,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簡易庭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莊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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