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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東簡字第342號
原 告 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盧癸伶即東懋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98年3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壹仟貳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縮減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原告起訴時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嗣於本院審理時,將縮減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1,272元,及自民國97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原告所為訴之聲明縮減,核與上開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簽發如附表二所示面額合計71,272元之支票交予原告,詎原告屆期提示請求付款遭拒,爰基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71,272 元,及自97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僅於聲明異議狀陳述:渠已支付票款14,617元予原告,故原告僅得請求71,272元等語(原告因而將請求之金額由85,889元縮減為71,272元)。
三、原告上開主張事實,業據提出支票、營利事業基本資料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上開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之被告敗訴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一一論駁,併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385條第1項前段及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簡易庭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莊永利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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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金│ 利 息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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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17元│自97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
├────┼──────────────────────┤
│13,986元│自97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
├────┼──────────────────────┤
│13,986元│自97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
├────┼──────────────────────┤
│13,813元│自97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
├────┼──────────────────────┤
│13,482元│自97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
├────┼──────────────────────┤
│11,151元│自97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
├────┼──────────────────────┤
│4,854元 │自97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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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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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臺幣) │ │ │
├─┼─────────┼─────────┼───────────┼────────┼────────┼──┤
│0│盧癸伶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97年5月25日 │13,986元 │AT0000000 │ │
│0│ │ │ │ │ │ │
│1│ │ │ │ │ │ │
├─┼─────────┼─────────┼───────────┼────────┼────────┼──┤
│0│盧癸伶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97年6月25日 │13,986元 │AT0000000 │ │
│0│ │ │ │ │ │ │
│2│ │ │ │ │ │ │
├─┼─────────┼─────────┼───────────┼────────┼────────┼──┤
│0│盧癸伶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97年7月25日 │13,813元 │AT0000000 │ │
│0│ │ │ │ │ │ │
│3│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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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盧癸伶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97年8月25日 │13,482元 │AT0000000 │ │
│0│ │ │ │ │ │ │
│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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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盧癸伶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97年9月25日 │11,151元 │AT0000000 │ │
│0│ │ │ │ │ │ │
│5│ │ │ │ │ │ │
├─┼─────────┼─────────┼───────────┼────────┼────────┼──┤
│0│盧癸伶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97年10月25日 │4,854元 │AT0000000 │ │
│0│ │ │ │ │ │ │
│6│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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