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民事-TTEV,97,東簡,78,200903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東簡字第78號
原 告 丙○○
被 告 甲○○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聰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於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法庭再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莊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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