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民事-TTEV,97,東簡聲,5,2008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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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東簡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強制執行事件,須對相對人通知債權讓與事宜,但因相對人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上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債權憑證、債權轉讓書、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退件回執等件為證,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劉柏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敏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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