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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東小字第277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複 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8年12月1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貳仟捌佰陸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5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95047臺東市○○路128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美琴
附表:
┌──┬─────────┬───────┬──────┬───────────────────────┐
│編號│債權金額(新臺幣)│利息計算期間 │利率(年息)│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 │ │ │ │ │
├──┼─────────┼───────┼──────┼───────────────────────┤
│ 1 │ 32,488 │自96年12月1日 │ 3﹪ │自97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前 │
│ │ │起至清償日止 │ │開利率10﹪計算,超過6個月者按前開利率20﹪計算 │
│ │ │ │ │。 │
├──┼─────────┼───────┼──────┼───────────────────────┤
│ 2 │ 16,628 │自96年12月1日 │ 3.07﹪ │自97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前 │
│ │ │起至清償日止 │ │開利率10﹪計算,超過6個月者按前開利率20﹪計算 │
│ │ │ │ │。 │
├──┼─────────┼───────┼──────┼───────────────────────┤
│ 3 │ 19,218 │自96年12月1日 │ │自97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前 │
│ │ │起至清償日止 │ 3.27﹪ │開利率10﹪計算,超過6個月者按前開利率20﹪計算 │
│ │ │ │ │。 │
├──┼─────────┼───────┼──────┼───────────────────────┤
│ 4 │ 14,535 │自96年12月1日 │ │自97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前 │
│ │ │起至清償日止 │ 3.43﹪ │開利率10﹪計算,超過6個月者按前開利率20﹪計算 │
│ │ │ │ │。 │
└──┴─────────┴───────┴──────┴───────────────────────┘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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