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民事-TTEV,98,東小,60,200905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東小字第60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8年4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參佰貳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肆仟捌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2 日
簡易庭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檢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莊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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