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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東簡字第194號
上 訴 人 丙○○
被 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2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1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95047臺東市○○路128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莊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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