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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東簡字第260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於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九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法庭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0 日
簡易庭法 官 陳谷鴻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俊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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