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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東簡字第260號
反訴原告 乙○○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
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37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1 日
簡易庭法 官 陳谷鴻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俊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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