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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東小字第189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賴怡文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東小字第189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捌仟伍佰壹拾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肆仟貳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五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部分,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6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郭玉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莊惠如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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