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民事-TTEV,99,東小,225,2010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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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東小字第225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莊政潔
被 告 賴憲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為臺北縣三峽鎮○○街133號3樓乙情,有戶籍謄本及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查訪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5頁、第37頁),足堪認定。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

三、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
簡易庭法 官 陳谷鴻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
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俊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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