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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東小字第244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住所地為屏東縣南州鄉○○路76之3 號乙情,業據原告陳報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足堪認定;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
另本件原訂於民國99年11月23日上午9 時55分進行言詞辯論,應併予取消,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簡易庭法 官 陳谷鴻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
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俊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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