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民事-TTEV,99,東小,5,201002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東小字第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被 告 戊○○
被 告 乙○○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邱聰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8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吳明學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