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民事-TTEV,99,東簡,28,201002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東簡字第28號
原 告 乙○○○○○○○○.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原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視為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參照),因未繳足裁判費,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350 元,經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 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2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1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楊憶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95047臺東市○○路128號)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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