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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東簡字第63號
上 訴 人 張紹槖
被 上訴人 蔡源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0月19日本院99年度東簡字第63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迄未繳納裁判費。
經核,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985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簡易庭法 官 陳谷鴻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俊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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