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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東簡字第9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本院臺東簡易庭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復未於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按上訴人於原審請求之金額新臺幣(下同)200,000 元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及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逕向本庭(95047臺東市○○路128號)補繳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並以書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若上訴人上訴聲明有減縮其於原審請求之金額,則上訴人應補繳之第二審裁判費,應按其減縮後所請求之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之規定計算,毋庸全額繳納上開3,150 元,併此敘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另請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5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楊憶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95047臺東市○○路128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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