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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東小字第160號
原 告 李鈞緯
被 告 陳道明
林梅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1年8月27日以101年度補字第206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上開裁定書後7日內補繳,而前揭裁定書業於同年8月3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憑,而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日
書記官 許淑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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