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東小字第13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郭勁良
訴訟代理人 林建集
被 告 周凱文
上列當事人間101 年度東小字第136 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1 年9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叁仟玖佰陸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叁仟柒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95047 臺東市○○路128 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尹玉琪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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