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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東簡字第252號
原 告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被 告 陳鎰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02 年10月18日向本院起訴,主張輾轉受讓訴外人美商美國商業銀行(下稱美國銀行)對被告之信用卡消費款債權,請求被告清償債務。
惟被告於102 年8 月26日已遷入花蓮縣吉安鄉○○村○○○街000 號,此有被告戶籍謄本、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1、41頁),足認原告起訴時,被告住所地應為花蓮縣吉安鄉○○村○○○街000 號。
復查原告起訴狀所附美國銀行信用卡申請表格、約定條款及美國銀行信用卡注意事項等影本資料(見本院卷第5 至6 頁、第32至33頁、第35頁),未見被告與訴外人美國銀行為合意管轄或債務履行地之特別約定。
揆諸上揭說明,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而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95047 臺東市○○路000 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臺幣抗告費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凌浚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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